瞿富安:
本院受理原告钟根元与被告瞿富安、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吕奇豹、薛素花、石有良、田瑞霞、李锁财、赵鲜花: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吕奇豹、薛素花、石有良、田瑞霞、李锁财、赵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温雨、隋玉清、常少刚:
本院受理的李永贵诉温雨、隋玉清、常少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李永贵申请对常少刚与隋玉清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名城国际住宅小区13号楼11层1单元110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于志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于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对于志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13号楼6层2单元17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裴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裴东升、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裴东升、张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桂兰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87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乔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乔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董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1350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月利0.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戈文亮:
本院受理的聂志君诉戈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志君申请对戈文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