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璟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被告雷璟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雷璟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公租房小区1号楼2单元704号房屋,并按原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二、被告雷璟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拖欠的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13110.21元,并按每日1.27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雷璟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422.91元的标准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靳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被告靳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公租房小区2号楼1单元904号房屋,并按原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二、被告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拖欠的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20312.28元,并按每日1.79元的标准支付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597.42元的标准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被告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公租房小区9号楼4单元1101号房屋,并按原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19324.8元,并按每日1.81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603.9元的标准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辛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被告辛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辛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公租房小区11号楼3单元504号房屋,并按原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二、被告辛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18662.4元,并按每日1.75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辛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583.2元的标准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苏海:
本院受理原告宫毅权诉被告苏海、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岳凤琴诉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青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利民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3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业诉被告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龙、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顿丽丽诉被告陈龙、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振伍、杨艳平:
本院受理李长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亮与被上诉人你、曹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周青、云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云、被上诉人张飞、周青、云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万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与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1920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本院笫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鲍立广: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与被告鲍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高明君、高美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明君、高美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俊惠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420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裁定书[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在评估程序违法,故本院不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内容为:请求对高美琴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19号房产(产权证号066923号,房产面积:37.34平方米,用途:(车库)重新进行价格评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纪飞:
关于孟君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正白法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孟君利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正白法执字第1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14)正白法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对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期限内未提出视为无异议。同时本院作出(2015)正白法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一棵树街逸园小区12号楼4单元401室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进行价格评估,现将查封裁定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对查封物有异议,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永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红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王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公园仰山小区13幢1单元501号的房屋。三、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王永红返还购房款130937.93元。四、被告王永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交通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7296元,由被告王永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袁俊义、闫慧芳、闫海青:
本院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保51号保全结案通知书,(2019)内0921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高龙、包头市路安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月娇、王浩申请执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托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恢316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624执恢3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内0624执恢3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内0624执恢3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8)内0624执恢316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韩美发、王巧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查封、拍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韩美发、王巧梅立即偿还本金150000元、利息96243.84元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同时本院将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韩美发名下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布隆街西都斯图路南富润家园房屋的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查封、拍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李海霞立即偿还本金91268.99元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杨海峰、乌日图那顺、吉仁巴拉、其其格、乌敦: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10日按月利率1.25733%计算,从2013年1月11日按月利率1.8599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207元、公告费46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372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尹月梅、陈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蒙牧饲料厂、尹月梅、陈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康军:
本院受理邬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0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旭、鲁娟:
本院受理梁建峰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7)内062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2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1、蒙KZX568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一辆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郝二霞(身份证号码152723198602127820)所有。蒙KZX568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郝二霞。2、买受人郝二霞(身份证号码15272319860212782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国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桂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子李成宇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于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春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一子于恩正(8岁)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刘轶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丕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和借款50000元,给付利息44700元,共计947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50000元全部偿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学治、隋成雅:
本院受理原告袁晓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