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蓉: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苏瑞丹、岳永刚、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内01民终282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郑建忠、祁国秀:
本院受理上诉人祁国秀、郑建忠,被上诉人内蒙古太伟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563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丁浩、王婧:
本院受理原告贾宝铭诉被告丁浩、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赵守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岐与被申请人赵守芳、马耀、马腾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焕平、齐利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磊与被上诉人冯剑飞、李焕平、齐利英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73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任晓东、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立民与被上诉人李志刚、原审被告你们、原审第三人张伴女、张宝强、张天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诉吉日木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姬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荣与被告姬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吉打衣什么: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旺与被告吉打衣什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海南豫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同源产业发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南豫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同源产业发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6170.53元,并支付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17元,由被告海南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用9200元,由被告海南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梁树海、孙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向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信用卡部中心垫付的信用贷款11288元,其中本金10300元,利息988元。2019年1月31日后的利息偿还本金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白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382.50元;2.要求被告支付19857.5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18525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冯海玉、范福全(别名范大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455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75455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孙风霞(别名孙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别名王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王皓(2009年1月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给付50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邢子录: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龙诉被告邢子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邢子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邢建龙偿还欠付钢材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邢子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李桂梅:
本院在办理李骥申请李桂梅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桂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3号街坊房屋一处(产权证号:4121),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白文杰:
本院在执行杨瑞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C-00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你名下位于东胜区万正荣城A座10层1008号房产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41198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彩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少生、闫淑华:
本院受理的李百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2666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少生、闫淑华:
本院受理的杨玉芝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2674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少生、闫淑华、李红杰:
本院受理的卢志伟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2806号,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赵伟、白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小宝全、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于臣: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郝玉莲(郝三女):
本院在吕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郝玉莲(又名郝三女)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4执20号案件中的案件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叶诉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越占军、刘美琴、黄保柱、郝建兵、刘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越占军、刘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李晶偿还借款本金277759.84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77759.8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核减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二、被告黄保柱、郝建兵、刘宇对被告越占军、刘美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保柱、郝建兵、刘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越占军、刘美琴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越占军、刘美琴、黄保柱、郝建兵、刘宇负担10372元,由原告李晶负担328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唐冬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彦萍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朱彦萍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吉日木图、吴布仁朝古拉、白双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志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向我借款60000元给付利息37000元,本息合计:97000元;2、自2019年1月1日起60000元的利息按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孙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6750元,本息合计:2175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1.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包敖斯尔: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276号原告吴晓胜诉被告包敖斯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