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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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青山、张都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鲜芳借款本金人民币6508元、利息4815.92元【6508元×0.02元×37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11323.92元。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青山、张都吉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罗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鲜芳借款本金人民币6975元、利息5161.50元【6975元×0.02元×37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12136.50元。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文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唐丹风: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丹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鲜芳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元、利息2964元【3900元×0.02元×38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68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丹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郎兴才诉你与被告包乌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春、包乌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郎兴才欠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郎兴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包乌日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立国欠款33710元。案件受理费6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立文欠款27520元。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立武欠款19155.20元。案件受理费2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立新欠款25889.60元。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春青、刘石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七十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春青、刘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七十三借款本金人民币5520元;二、被告陈春青、刘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吴七十三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52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春青、刘石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吴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吴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七十三借款本金17000元;二、被告吴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吴七十三,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7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七十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刘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福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福恩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春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白凤禄:

本院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白凤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白凤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武刚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二、被告白凤禄应偿还原告武刚从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9月4日)到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白凤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刘杨慧洁: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忠诉被告刘聪明、杨丽珍第三人刘杨慧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聪明、杨丽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和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74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罗冬梅、张孝田:

本院受理原告任元彩与你们(2018)内0602民初字第73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字第730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冬梅、张孝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元彩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62400元(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以600000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及从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4元,由被告罗冬梅、张孝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马荟茹: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与被告马荟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法解除原告周丽与被告马荟茹分别于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案件受理费30160元,由被告马荟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董永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董永强偿还原告借款9573.05元及违约金957.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803.2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董永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02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孟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孟宇偿还原告借款4930.46元及违约金493.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86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董永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1)内0602民初48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额尔德呢、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额尔德呢、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金锁借款本金200500元;被告额尔德呢、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金锁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00500元为基数:1、从2012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为288720元;2、从2018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9元,由被告额尔德呢、敖特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冯果树、刘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怀清诉被告郭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郝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诉被告郝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军、高翻身: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红霞: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的原告吕芬诉被告孙根喜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邹明喜: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469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被告邹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要求:一、要求被告邹明喜偿还欠款1430元,支付利息715元(1430元×0.02元/月×25个月,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145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二、要求被告邹明喜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丽华、刘柏青: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01号原告杨锋与被告王丽华、刘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锋要求:一、被告王丽华、刘柏青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2700元;二、要求被告王丽华、刘柏青给付从2018年12月21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支付利息至给付至日;三、要求被告王丽华、刘柏青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原告杨锋要求对登记在王丽华、刘柏青名下的位于保康镇百城花园7号楼二单元301室(房权证号为:0000843)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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