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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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石云丽: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陈德喜: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石淑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袁全枝:

本院受理原告温丛珍诉被告袁全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陈占玲、冯平: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赵海周: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贾长顺: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赵仁钦: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包八斤: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旭天农资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韩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旭天农资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安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鲍国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晓荣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刘六斤、吴银妞:

本院受理原告许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刘所琴、郑铁宝:

本院受理原告腾秀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包套吐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额尔敦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包常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晓荣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马敖其尔、敖伟英:

本院受理原告邰秀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白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姚连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焦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史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郭亚莲、乔新平、杜玉振、崔明、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郭亚莲、乔新平、杨晴亮、云树林、杜玉振、崔明、杨小平、白界翔、刘再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郭庆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状主要请求:1、依法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白永生、冯俊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白永生、冯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海山:

本院执行于忠山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保87号保全结案通知书,(2019)内092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刘少良:

本院受理付东海诉刘少良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少良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13号楼26层1单元2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郜腾: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强诉被上诉人郜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崔福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敬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斌诉你和闫雪松、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闫雪松、李敬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9600元(30000元×2%×16个月,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本息合计39600元;二、被告王大勇对被告闫雪松、李敬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闫雪松、李敬明、王大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与被告沈阳泠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第一中学、陈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阳泠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兵货款1333504元;二、驳回原告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代金星、温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琴与被告代金星、温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58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5元,退还原告李桂琴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朱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鲍代兄与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鲍代兄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675元(15000元×1.5%×3年,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本息合计15675元;三、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鲍代兄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鲍代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白玉莲: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白玉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67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中昱估字[2019]第0082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陆树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树海与被上诉人于永旺、被上诉人陆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民终45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五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被告张五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五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公租房小区7号楼6单元203号房屋,并按原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二、被告张五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拖欠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12997.53元,并按每日1.86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张五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618.93元的标准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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