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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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静伟、温彩虹: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伟、温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李宝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虎借款本金6250元;二、被告李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虎逾期利息2875元(以本金6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0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宝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杜向立: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杜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0850元;二、被告杜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逾期利息13164.67元(以本金108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8年6月1日);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负担48元,被告杜向立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包玉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包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包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逾期利息4000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玉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孟志强、邢慧: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福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孟志强、邢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福民借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孟志强、邢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包乌恩宝音(别名包宝音):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包乌恩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9000元;二、被告包乌恩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逾期利息3316元(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0585元计算自2013年2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8元,由被告包乌恩宝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窦永刚: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窦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512元;二、被告窦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逾期利息2628.75元[1116.53元(以本金147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792.33元(以本金10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124.32元(以本金1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595.57元(以本金8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并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以本金351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窦永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何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何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710元;二、被告何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逾期利息903.17元[759.91元(以本金143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143.26元(以本金2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并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以本金17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何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吴勿日塔: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勿日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4325元;二、被告吴勿日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逾期利息1643.50元(以本金432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并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以本金432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勿日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史铁桩:

本院已受理原告鲁宝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史铁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鲁宝荣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250元(12500元×0.005元×20个月,从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7月11日)-0.50元,合计1375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4元,由被告史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吴青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岳光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青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岳光和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岳光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5元,由被告吴青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赵永胜、李雪婷: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常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赵永胜、李雪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常明借款本金87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62.00元利息(8750×6个月×0.005元,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本息共计90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赵永胜、李雪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唐胡努斯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任历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唐胡努斯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历国借款本金2280元,支付利息1824元(2280元×0.02元×40个月,从2015年8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合计41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唐胡努斯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金秀英、包金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金来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金秀英、包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来小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金秀英、包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吴额尔敦巴根那、吴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5)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黄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贵阳银行公司呼和浩特市武川支公司诉你和孔利娥、潘二锁、耿传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张丽英与你及刘敏、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5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宇东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郑士镇: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内蒙古盛远投资有限公司、孙明全、郑士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侯元庆诉被上诉人于刚、原审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鄂尔多斯市鑫立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胡和平、贺海军、王勇、师標、郭怀亮、高振宁、刘国强、贺炯宁、赵永平、郭锐、张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乔龙、唐艳霞、高埃林、武波、许刚、丁满有、陈建忠、薛建龙、刘平、吴星、吕记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贾小三、王立山、余毛虎、靳虎、王光明、马海霞、武心明、杨贵荣、刘军宽、杨媛、岳春云、高来喜、岳海霞、王俊、杨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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