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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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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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26400元;以上两项共计32.64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赵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赵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保险金垫付款4254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贾严生、郝改凤、孙玉良、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秉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万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万元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264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3.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万元从起诉至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528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万元从起诉至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本院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牛翠梅、陈锁: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巨顺诉被执行人牛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31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2017内0602执310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杜雄:

原告贾军诉被告杜雄、武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杜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武俊琴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0640元由被告杜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张京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张京华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34499.66元及利息30212.05元;2、张京华偿还原告以64711.71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3、张京华支付原告违约金7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君与被告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西日模: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345,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宝音特乐格、小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其木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343,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刘阳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诉被告刘阳洋、赵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阳洋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8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秦铁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邓谷雨与被告秦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照那木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34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包文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346,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余敏:

本院在办理候玉琴申请余敏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余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万鼎鑫佳苑4号楼1单元1401房产(合同编号:2011-0004120),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内蒙古国燕青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燕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国燕青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4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白音宝力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力朝鲁诉被告白音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音宝力高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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