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日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陈某学、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等人强迫交易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学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旭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荣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付某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等人多次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各早市、夜市,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鹿鞭”、“玛卡”、“冬虫夏草”等假药材,为非作恶、欺行霸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以陈某学、王某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柳寒实谭佩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