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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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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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小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9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双虎:

本院受理的陶凤文、刘凤梅诉被告张双虎、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内2526民初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至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双虎:

本院受理的陶凤文、刘凤梅诉被告张双虎、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内2526民初3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至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清、贺建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国美电器内蒙古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1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董生有、曾美莲、菅玉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玉平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卜羽、曾美莲、菅玉芳、菅瑞霞、董生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吴金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4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包阿拉坦苏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郭久旭:

本院受理原告罗艳艳诉被告张九旭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苏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德格德诉被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德格德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3月1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德格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飞、郭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素清、张春明、王天胜、贾翠莲、王飞、郭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詹有明、王巧兰、詹美丽、詹发辉、张万翠、苏宝平、杨玉荣、詹发海、杨慧霞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民初1683、1685、1686、1687、1688、1689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强振平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刘娥女、张彦:

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刚诉你们及张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对该判决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1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李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特格喜巴乙尔与被告李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陈六十八: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特格喜巴乙尔与被告陈六十八、陈巴达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吴双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特格喜巴乙尔与被告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韩所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特格喜巴乙尔与被告韩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4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陈海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敖特根白乙拉与被告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孟青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敖特根白乙拉与被告孟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韩西日莫: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韩西日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银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王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金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金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金贵: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生诉你、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海生与被告龚志良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购买杭锦后旗瑞丰芳泽园小区A座4单元1202室、瑞丰芳泽园A座4单元1302室房屋合同事宜解除,解除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二、被告龚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海生购房款710796元,并赔偿违约金213238.8元;三、驳回原告王海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98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14458元,被告龚志良负担130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云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姚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瑞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1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金萨如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3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武东棋(曾用名武浩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占生诉被上诉人武东祺、武生文、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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