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木日额: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双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29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时浩然:
原告苗小叶诉被告时浩然、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时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苗小叶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二、被告杨秀琴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时浩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刘学霞、吕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贵诉你们与杨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文艺、刘学霞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30万元,利息分别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549067元,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788000元。起诉之日止还清本息为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吕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高置、刘平、康占荣、刘海宾: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文亮诉被告康占荣、刘平、高置、刘海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置、刘平、康占荣、刘海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文亮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高置、刘平、康占荣、刘海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7800元;以上两项共计30.78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4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4.2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29600元;以上两项共计22.96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
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97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81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刘建华、樊利平: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向东、白慧花、胡羽波、郭玉清、刘建华、樊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
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鹰诉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长军、云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葛德连诉被告王长军、云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15.2万元,起诉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代缴保险、车船税(2016年至2018年)等共计89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华诉被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债务利息。(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共计45个月的利息为45×1000元/月=45000元)本利合计95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佟七十一、杨伟丽、周长江:
我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佟七十一、杨伟丽、周长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2018)呼蒙正执字第13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们送达(2019)内0102执1348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144311.31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925元、(2019)内0102执1348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佟七十一、杨伟丽、周长江146236.31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刘苏斌:
本院受理原告潘俊秀诉被告刘苏斌、杨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敬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翟海鸥: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翟海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执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偿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贺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昕泽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203民初6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十一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粉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白晓东:
本院在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0602执恢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源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因该案涉及你两公司的利益,故追加你两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小艳:
原告邢月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2360元(直到本金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
姜文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累计欠款1980元,利息3457.38元,本息合计5437.38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19年3月22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1980元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于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7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564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赵春华、郝元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艳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800元,本息合计:31800元;2、自2019年4月15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史志军、邱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史志军、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