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8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吉连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兰全与被上诉人吉连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史春海、关巴达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史春海、关巴达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206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史春海、关巴达玛偿还欠款本金8456元及利息775.09元(8456元×0.02元×1074天÷30=3691.69元,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3300元×0.02元×947天÷30=2083.40元,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1月10日;3691.69元+2083.00元-5000元= 775.09元)。本息合计:9230.09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国梁、刘丹丹、王国庆、王牡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王国梁、刘丹丹、王国庆、王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国梁、刘丹丹、王国庆、王牡丹偿还欠款本金20656元及利息413.12元(20656元×0.02元×一个月,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1069.12;2、要求四被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关永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47号原告鲍平诉被告韩番番、崔宝宝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648600元,并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27014元(648600元×5‰×7个月),以上合计6713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郑玉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50号原告史长明诉被告郑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两笔7200元;二、给付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942号原告俞振民诉被告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400元;2、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朱连武、胡银梅(胡小梅):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355号原告武春祥与被告朱连武、胡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春祥要求:一、要求被告朱连武、胡银梅偿还借款34250元,支付利息17435元;二、要求被告朱连武、胡银梅给付原告朱连武2019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朱连武、胡银梅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崔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6129元,利息6719.99元(36129元×0.6%元×31个月,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本息合计42848.99元;二、被告崔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边春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房屋材料款8800元,利息6336元,本息合计:1513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88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分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任占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洪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50元,本息和计10650元;2、自2019年2月1日起借款10000元的利息按1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世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负连带责任,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信用卡部中心从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中划转偿还被告信用贷款人民币5480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480元,2019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偿还完毕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双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

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40元,共计9040元;2、要求被告从2019年3月2日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包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红、史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亚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0000元,并支付利息29600元,本息合计49600元;2、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姜文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姜丽娟,离婚后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个月负担500元至姜丽娟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无争议;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金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国诉金双月、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756-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闫峰、周洁、周进喜、李卫霞: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闫峰、周洁、周进喜、李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9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闫峰、周洁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590号华联名仕园15号楼1至2层3单元西户房屋一套。定于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二军: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王二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英建小区A段6层4单元东户房屋一套。定于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王伟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婷婷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董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峰与被告董晶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评讼风险提示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赵温都舍: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李燕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俊峰与被执行人李燕飞、李燕军、梁文枝、李记拴、张新顺、赵秋峰、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白俊峰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121执13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7)内0121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燕飞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A1幢3单元1902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19年6月2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赵丽、薛香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丽、薛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张拴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国英与被上诉人刘效鹏、张拴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丁舒扬: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源玉米深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舒扬、周光辉、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周光辉不服本院(2018)内0502民初440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