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严打违法侵权扬利剑护航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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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3

出重拳严打违法侵权扬利剑护航经济发展

———我区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在“4·2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三家单位联合向社会做了新闻发布。

据介绍,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和新的进展。截止到2019年3月底,全区商标总量164995件,地理标志128件,全区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快速增长。2018年,全区专利申请量16426件,同比增长40.38%;全区专利授权量9625件,同比增长53.48%。截止到2019年2月底,全区有效发明专利量为5248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7件。全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为21件,同比增长31.2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在总结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时指出:商标侵权案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契约精神,加重了社会诚信危机,必须强化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这些事件大多数涉及“衣食住行”等领域,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责任重大。它们在生产生活领域造成的危害范围广,影响大,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些事件的受害者主体是众多普通经营者,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侵权主体多样,侵权手段多样,侵权商品多样,“傍名牌”现象依然突出。一些侵权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成本转嫁,广大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开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执法部门实地调查处理

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接到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新城区哲里木路呼和佳地东墙外北侧新城区碧星巴盟人家饭店,涉嫌侵犯其“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新城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企业侵犯专用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及时立案查办

2018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架,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回民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00多根,罚款50000元。

商家异地违规销售茶叶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018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请求工商部门查处。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小罐”“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四季香小罐茶”25盒,罚款50000元。

销售假酒侵犯专用商标两家企业受到严肃查处

2017年12月28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伦县消费者协会移交来的消费者投诉件,称当事人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且涉嫌违法,请求查处。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36瓶,罚款46440元。

侵犯商标销售服装鞋帽行为违法受到罚款处理

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BO Y”牌服装、鞋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BO Y”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行为,罚款30000元。

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销售的“长鹿”玻璃胶和密封胶涉嫌侵犯其“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427箱,罚款55000元。

个人无照销售假冒商品侵权行为受到双重处罚

2018年1月1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向东胜区工商分局移送王锋涉嫌无照销售假冒“索菲亚”注册商标面巾纸一案。当日,该局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东胜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面巾纸共计410箱,罚款50000元。

商家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2018年1月22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姜建云销售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侵权假冒产品。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0000元。

质疑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核实驳回请求

2017年6月19日,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与被请求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号: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作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核实,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查阅大量相关法律及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协调沟通双方达成和解

请求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折叠式房车专利 (专利号:201620679557.7)被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仿制并销售,导致其房车市场秩序被扰乱,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于2017年7月31日向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经过审核予以受理,2017年8月1日,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请求人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查后,于2017年8月21日中止了此纠纷案件。案件于2018年6月14日恢复处理。案件合议组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该局的调查,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协调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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