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4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莹:

本院受理原告丁长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62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佘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被告结清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齐淑侠:

本院受理原告贾凤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韩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与白双生、薛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3000元;2.要求三被告支付130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春艳、郭洪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2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22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6年5月14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佟圆圆: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佟梦涵(7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车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50000元×0.02元×33个月),共计8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陈乌力吉雅尔(陈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6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赵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00元及利息2352元(4200元×0.02元×28个月),本息合计6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及诉后利息按2分月利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刘立: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红诉你与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76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676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秀峰、张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崔月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罗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崔月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刘福、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000元,利息12160元(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按月息2%计算),本息合计44160元。判决二被告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大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国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润伟与被上诉人李振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刘满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大鹏与被上诉人刘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国海与被上诉人白云飞、原审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乔心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燕清与被上诉人王英、乔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彦焘:

本院执行刘永智与李彦焘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彦焘所有的存放于住所对面库房里的点播机8台、粉草桶160台、薄膜滚土机55台、电焊机1台、脱葫芦机3台、脱葵花机10台、筛片9片、彩钢顶3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通力嘎、包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郭绍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通力嘎、包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绍全借款本金137000元,给付利息18870元,合计15587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绍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11元,由原告郭绍全负担112元,由被告通力嘎、包玉珍负担209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华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给付利息27060元,本息合计39060元,从2018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淑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宏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给付利息6960元,本息合计42960元,从2018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吴双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玉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包玉宝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包喜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800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