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红霞、胡志东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再5号案件的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国海与被上诉人白云飞、原审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伍长宏与被上诉人杨林义、原审被告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民终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爱新觉罗启河: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彦兵、原审第三人爱新觉罗启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丁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殿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8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孟金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利息41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艳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可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于丽莉:
内蒙古正华煤炭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105执9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担保人于丽莉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6号楼5层4单元5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云瑞霞、任俊威: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雨在、温娴娴: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喜俊、呼和浩特市新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高俊后申请执行李喜俊、呼和浩特市新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贺文意:
本院受理贾斌诉贺文意、王维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兆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宇、张红霞、刘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兆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宇、张红霞、刘荣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D号楼4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武锁利、任瑞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白塔支行申请执行武锁利、任瑞香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任瑞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新家园3号楼6层2-206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苏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华诉被告王彦雨、苏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德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4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原晓瑛、王树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原晓瑛(曾用名:原招弟)、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原晓瑛(曾用名:原招弟)、王树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赛罕区品味鲜火锅店、于祥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爱香诉被告赛罕区品味鲜火锅店、于祥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源新针纺织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6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袁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赵小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汝宁诉被告赵小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建仁:
本院受理张文斌诉你和王伟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2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张建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张文斌垫付的煤炭预付款5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办法: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2、驳回原告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高团员: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喜泰建筑工具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10544元、材料费5485元,共计:16029元。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陈利军、梁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5楼14号法庭(区政府东)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贺生贵:
本院受理韩香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邱红诉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孟祥云:
本院受理原告冯狗狗诉被告孟祥云所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孟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冯狗狗人民币1880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孟祥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田彩青、高金铎:
本院受理原告邹玉柱诉被告郝静、王晓利、第三人高金铎、田彩青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邹玉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邹玉柱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包小梅:
本院受理张建忠与被告张慧、包小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建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张建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周青: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与被告周青、锡林郭勒盟万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飞、云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