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邬浩楠与被告宋昊东、第三人贾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龙、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留科、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俐敏诉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内01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林仙诉你及韦国华、卜先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102民初7850号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林仙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副充、王熙华:
本院受理原告姚东东诉你们及云海军、张立、乔辉、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石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泼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2501民初40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郭向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2501民初18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二连浩特市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连浩特市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武文娟:
本院受理张文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康俊义、武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高月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马建军、刘龙霞:
本院受理原告何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99号、(2018)内090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慧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韩贵生: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建红与被申请人韩贵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特7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宣告被申请人韩贵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敖永喜:
本院受理原告崔岩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潘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曹月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孙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曹月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哈日义很: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包铁宝、齐所莲:
本院受理原告吴吉日嘎拉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白长山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永强、徐占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强、徐占秋、尹金亮、刘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