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讯近年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明显增多,企业往往为了达到融资目的,向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融资,并签订虚假的入股协议,到企业经营不利无法偿还融资款时,就以融资款是投资款为由不予偿还,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认为,在认定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过程中,关键在于合同内容和条款上是否具有共同经营投资、共担风险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共同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借款。具体来说:一是合同中必须有共同经营投资的内容。当然,也有合同中虽然写着共同经营的约定,但是双方都没有履行的意思,则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以“合作”的形式达到企业借贷的目的。二是如合同中没有出现“共同经营”的字样,也并不一定代表就不是合作性质,法律对合作各方是否一定要实际参加共同经营活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只要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出资、共同盈利、共担风险的约定,该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合作性质,相应款项的性质应该为投资款。三是要注意合同中对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固定利润时间的约定,对一般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定期收取利润的时间,而这时间一般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四是对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主体的不同,处理结果有所差别:一种是公司、企业作为出资者,与公司、企业签订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互相拆借。因此,这种性质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息。另一种是个人作为出资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作为出资者,与企业订立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此类合同纠纷应按照借款纠纷进行处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润超过了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