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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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海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艳华申请执行包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艳华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名下财产(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幸福怡园小区2号楼4单元601室,房权证号:7468号,面积为74.3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包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双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吴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唐志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

吴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孙福利、何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包香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吴金山、曹文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赵双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裴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裴永军偿还原告刘福祥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奥永梅:

本院执行原告董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291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与2018年10月10日前履行(2016)内0602民初10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2919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收到此令3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尚瑞萍、李世强诉被告杜俊峰、杜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27号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司转让款、拉运煤矸石运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徐小龙、徐银柱:

本院受理石宝荣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小龙、徐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宝荣偿还欠款172842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马元: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银梅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60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乔翠玲:

本院在办理郭建明申请乔翠玲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乔翠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程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才诉程少华、袁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办理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3953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梁多:

本院受理原告景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梁多支付原告货款、人工费143550元及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芳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传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5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银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诉被告张在生、第三人银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巧英、第三人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邬敏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薛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穆海龙、丁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永诉被告穆海龙、丁红霞、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22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刘全在:

本院受理张继忠申请执行刘全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5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04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吴广军、曹雪芹(别名曹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冯学岩诉梁文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2.要求三被告支付248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恒信农机修理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2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包雪峰(别名包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恒信农机修理部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崔永生、关艳苹: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6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6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280元(10000元×0.02元×36.4个月,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本息合计1728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白铁旦: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900元及利息588元(4900元×0.02元×6个月,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本息合计5488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建军、张佳富:

本院受理范利俊诉张建军、张佳富、曹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王强、魏飞宇:

本院执行张清与你们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16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清偿还垫付的21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0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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