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8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青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刘梦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梦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4月17日

秦登云: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秦登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4月17日

石恒安、石根业: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恒安、石根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朱建文借款101800元及利息(借款85000元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包双柱、张硕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包双柱、张硕伦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硕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所欠油款5396元,支付利息2050.48元(5396元×2%×19个月,2016年12月17日-2018年7月16日),本息合计7446.48元;二、被告张硕伦巴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从2018年7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双柱对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硕伦巴根、包双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邓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何奎与被告邓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邓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奎欠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奎负担50元,被告邓双喜负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金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895元及利息1471.38元(895元×0.012元/月×137个月,自2007年6月1日-2018年11月1日止),本息合计2366.38元;二、被告金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金七十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桂与被告苗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苗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桂欠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苗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桂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苗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姚晨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柱与被告姚晨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刘成柱与被告姚晨明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合同无效;二、被告姚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刘成柱承包费48273元(59000元-59000元÷11年×2年);三、驳回原告刘成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成柱负担100元,被告姚晨明负担13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白套格申加布(白套、白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龙与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俊龙山羊租金5260元(33只×110元×24个月-已给付2000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俊龙山羊变价款33000元(33只×1000元/只);三、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俊龙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刘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布仁满特噶:

本院受理原告胡巴根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予原告胡巴根那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海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与被告张海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海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青松财产分割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军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志军欠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志军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杜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400元,原告杜志军负担50元,被告张立新负担9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赵宝文、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赵宝文、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宝文、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所欠油款5211元,支付利息4281.22元(5211元×2%×41个月,2015年4月11日-2018年9月10日),本息合计9492.22元;二、被告赵宝文、红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从2018年4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宝文、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朱宝钢:

本院受理原告金银花与被告朱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银花借款本金28000元;二、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银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金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金银花负担50元,被告朱宝钢负担9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包乌兰、张明干巴雅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艳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及利息7936元,本息合计:20336元;2、以借款本金1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陈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化肥款3370元,利息2224.2元,本利合计:5594.2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王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750元+利息1217元,合计:4967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息1%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

杨清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1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550元,本息合计365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李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800元,利息3600元,本息合计14400元;2、自2018年12月11日起借款本金108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王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累计欠款29660元,支付利息40930.80元(29660元×2%×69个月,2013年6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合计70590.8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29660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700元,支付利息7068元(5700元×2%×62个月,2014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合计12768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王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裴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五福诉被告裴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卜尔汉图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长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