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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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洁与被告孙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6日

张岩:

本院受理原告梁庆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6日

贾男、夏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宪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男、夏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孔宪华借款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6日

姜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王凯与被告姜丽芳离婚;2、婚生子王思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半年子女抚养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李金凤、倪加政:

本院受理原告吕静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6日

赵德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与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德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欠款合计39760.46元;二、被告赵德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陈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志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胡日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1815元,共计18315元。2、2018年11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晓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利息20740元,本息合计:37740元;2、请求被告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白凤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达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12200元,合计22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姚敖西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春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5040元,共计12040元;2、2019年3月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时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姚苏布道、关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斯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00元,共计16800元;2、2019年3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关百岭: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号原告焦桂岭与被告关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百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焦桂岭借款4420元;二、被告关百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焦桂岭自2016年1月29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止;三、驳回原告焦桂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姜治雷、王翠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94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扎拉根白拉、包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扎拉根白拉、包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种子化肥款本息合计27468元;二、被告扎拉根白拉、包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宋荣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晓玲借款本息合计60000元;二、被告宋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晓玲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于2018年9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五厘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陈来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853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陈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72元+利息2460元(8200元×2%×15个月,2018年1月1日-2019年4月1日),合计18532元;2、给付利息从2019年4月1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白呼和巴拉、王银花: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苏桂荣申请执行白呼和巴拉、王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申请人佟建光、闫小英、肖齐林等人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095号、(2018)内0521执2295号、(2018)内0521执2300号、(2018)内0521执1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二人名下财产(科左中旗宝龙山镇信合小区面积98.76平方米,房权证号:032-07601,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股金余额69262元)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韩双喜、邰春荣: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凤芝申请执行韩双喜、邰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申请人史淑艳、王福金、杨伟民、包海林、陈怀金、蒋秀芝、焦永学、付国臣、冯春华、靳友臣等人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720号、(2019)内0521执716号、(2019)内0521执665号、(2019)内0521执662号、(2019)内0521执658号、(2019)内0521执655号、(2019)内0521执318号、(2019)内0521执145号、(2019)内0521执133号、(2018)内0521执2324号、(2017)内0521执20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二人名下财产(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达木林嘎查公路西侧建筑面积139.44平方米,产权证号舍城字第41号)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郭六仁:

本院受理原告宋锁柱诉被告郭六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郭六仁:

本院受理原告练庆诉被告郭六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王津、王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王津、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截止起诉日起应承担利息16100元,本息合计:5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孙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玥诉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永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依据借款凭证偿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直到付清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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