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深入人心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确定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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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12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单颖诉被告杨建华、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0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朱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华与被告纪明、被告朱双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华向本院司法鉴定申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玺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装修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价值评估申请书、财产损坏清单、原告申请鉴定的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王兴胜(曾用名:王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郭二子诉被告王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内蒙古华英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赵研、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久元: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英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赵研、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久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隆世丰便民市场1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588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武艳玲:

本院执行的陈全荣与武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139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全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包金铜:

本院受理原告马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需另定开庭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公告期限届满,开庭日期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王俊峰、祁沛鑫、薛军毅、贾耀红、梅智、李小军、刘玲英、赵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刚、王玲霞、王俊峰、祁沛鑫、薛军毅、贾耀红、梅智、李小军、刘玲英、赵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33200元并支付欠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王永平、边纬、张其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萍、王永平、边纬、张其兵、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李海、张俊梅、刘海宽、李斌、李凤莲、达拉特旗爱心希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张俊梅、刘海宽、李斌、陈建忠、李凤莲、张宇、王艳娟、庄建星、达拉特旗爱心希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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