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鄂尔多斯市富凯龙酒店会议室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批废铁进行公开拍卖:
废铁约80吨;起拍单价1650元/吨;有保留价.成交后以实际过磅为准。
说明:1、标的以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及了解其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3、竞买人在报名前需交纳20万元的参拍保证金,成交后其中5万元转为提货履约保证金,余款转为拍卖佣金及预付货款;末成交者会后在3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参拍保证金。4、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装卸费、运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5、买受人在提货过程中需遵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其自行承担。
看货时间:从本公告见报日起至拍卖会前
看货电话:13904776109
报名时间:2019年4月17日至4月18日下午5时
报名电话:15024909890
参拍保证金汇款账户名称: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500170669305250630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内蒙古宇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塔林艾力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祝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19]159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新城区泰和北街左右城住宅小区南门东侧(新城区交警大队东)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侧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龚福民、刘梅:
李鹏飞的委托代理人刘丽英已于2019年4月9日将根据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11)乌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1)内刑三复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赔偿壹万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整(¥15348.00)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领请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一号大天酒店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20电话:0471-69275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19年4月12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谢锁连:
赵占平已委托赵芳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呼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给付你的赔偿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柒角贰分(¥14711.72元)作提存公证,提存于我处。请你收到通知后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我处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十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联系电话:(0471)6927530、6920347、2392160
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2019年4月12日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公告
机构名称: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4号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代理险种: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发证日期:2019年4月4日
有限期至:2022年3月9日
机构编码:15010311418010X00负责人:王峰
联系电话:(0471)6293771
邮政编码:010010
2019年4月12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19年1月18日9版的公告中,原告姜风军与被告裴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裴六十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裴六十三(又名六十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更正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3版刊登的原告李国忠诉被告钱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公告中,原告“李国忠”应为“李忠国”。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减资公告
呼和浩特市城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91150100M A0M X9DE93),原注册资本为贰拾亿元,现减资壹拾亿元。
呼和浩特市城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4月12日
■遗失声明
袁晓梅(身份证号:231084198601280042)将
由河北省涿州市长空路18号576户(城镇)迁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派出所的准迁证及一套落户手续遗失,准迁证号:蒙02701731,特此声明。
温娅娜将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执业证书编码:210150125000039,特此声明。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单证遗失:
(强制保险标志)印刷流水号为13000100001800795573,声明作废。
李永光不慎将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丢失,证书编号00412251,执业资格证书编号NM G0015010,注册号蒙215081115490,声明作废。
蒙AEY789车辆交强险标志、商业险保单、交强险保单遗失,交强险保单流水号:211115110103131563, 商 业 流 水 号 :211000180205796622,交强险标志流水号: 811100180200770965,声明作废。
遗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AEC581车辆内置标志,流水号:00180004668855,保单号:69401080120180022098,声明作废。
母亲:冯丽霞 (身份证号:152601198309241620)父亲:刘桂明(身份证号:152627198503185216)儿子:刘亦昂《出生医学证明》(编号:0150010066)于2014年4月21日16时41分在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出生,现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魏梓涵在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河院子项目购买的B2-2302面积为104平米房子合同原件及收据原件遗失,收据编号0131837,特此声明。
将鄂尔多斯市天域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91328963513H,声明作废。
将乌兰浩特市巨道服饰店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社会信用代码:22088119851121091501,法定代表人:张乐,特此声明。
将乌兰浩特市巨道服饰店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社会信用代码:22088119851121091501,法定代表人:张乐,特此声明。
2019年4月12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弘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 A0N B48G0R)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弘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2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19年3月27日9版中缝,本院受理原告邸栓柱诉与被告金永斌、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原告邸栓柱诉与被告金永斌、托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邸栓柱诉与被告金永斌、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注销鄂尔多斯市奥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152701000049743。法定代表人:田小慧。请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鄂尔多斯市奥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12日
■仲裁公告
河南新创元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富关林等十九人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18〕181-190、198-205、248号)劳动争议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裁决结果为:〔2018〕181富关林: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0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2白永峰: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6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3赵瑞霞: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81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话费补助和交通补助600元。〔2018〕184张小龙: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5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330元。〔2018〕185杨永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17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6岳雨霞: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5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6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7张燕: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3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8张厅厅: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6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89王晓博: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64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4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2018]190吕鹏: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0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198武晓敏: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日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2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400元。〔2018]199胡建国: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197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200刘浩: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4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2018]201高福龙: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3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2018]202赵旭峰: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91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203李太录: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0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204胡意军: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4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205王峥嵘: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75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8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248刘峥: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话费补助1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