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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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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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姜丹丹与被告齐江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赵玉芹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600元(10000元×2%×108个月,2010年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利合计31600元;二、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书生效给付原告赵玉芹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孟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刘明志与被告孟桂华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吴雪: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雪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赵海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800元(10000元×5‰×32个月,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利合计11800元;二、被告吴雪于本判决书生效给付原告赵海英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关双喜、张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7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3740元,上述合计20740元;3、要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清债务时止的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鲍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356元,利息1450.18元,本息合计10806.18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唐七十三: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858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唐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要求:一、要求被告唐七十三偿还欠款32380元,支付利息17316元;二、要求被告唐七十三给付利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以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随利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孙长喜: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725号原告陈武与被告孙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武要求:一、要求被告孙长喜偿还借款40000元;二、要求被告孙长喜给付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泽: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232号原告高振军与被告柴安、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振军要求:一、要求被告柴安偿还借款35000元,支付利息8400元;二、要求被告柴安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月息2%给付利息款,至被告柴安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王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范守国: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1634号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海龙塑钢窗与被告范守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海龙塑钢窗要求:要求被告范守国偿还欠款47700元,支付利息3816元。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曙光(包阿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43元及利息3299.52元,共计5042.52元;2、按1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雁冰: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通辽市天誉商贸有限公司、刘艳光、王雁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李林、第三人冯秀娟、单鸿运、程志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郑磊:

本院受理原告高宝诉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军、张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72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军、张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71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郭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明亮、田新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李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欧亚集团通辽欧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关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欧亚集团通辽欧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红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新诉被告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淞岩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祝洪良、孙丽娟、李宣政、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洪良、孙丽娟、李宣政、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祝洪良、孙丽娟偿还借款本金29890.00元、利息2603.85元(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被告李宣政、张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芦珍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志强、王叶、郭春、李婷、芦珍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芦珍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芦珍莲、曹志强、王叶、郭春、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芦珍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春、李婷、芦珍莲、曹志强、王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通辽市天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孟炜: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艳诉被告通辽市天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孟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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