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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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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兵与被上诉人韩秀珍、原审被告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韩俊清、尹方琴、姜南、刘玉忠、包淑梅、易小梅、奇雅琴、郭振全、高馨奇、王才、柳国云、图布申、何呼和、黄玉忠、卢毅、任占元、高翔、孙永新、张炜、赵明生、张晓飞、高灵芝、杨秀芳、沈宏、耿俊花、常飞云,许杰、朱爱珠、岳玉英、杲荣荣、高丽平、李文泽、龙春明、尹世杰、黄永胜、史雪波、张晓学、梁利平、樊生业、张兴安、冯国俊、米安娜、武宏毅、李玉琴、苑启英、李玲华、沈振东、乌云格日乐、沙汝拉:

本院受理上诉人姜南、刘玉忠等39因与被上诉人张团元,原审被告韩俊清、尹方琴等10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可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即2019年6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院

2019年4月10日

王琦: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购买农机车款69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包满都拉、双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诉包满都拉、双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98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苏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4日

于长亮、包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兴元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科尔沁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包伟伟、于长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实际打收到条一枚12000.0元、合同一份),利息2分,利息5个月12000.00元,(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起诉包伟伟、于长亮立即偿还本金120000.00元,利息12000.00元,一共本金加利息132000.00元;2、本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包伟伟、于长亮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笫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赵丁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瞻榆镇站前农资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胡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孙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卜永红、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庞福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珍与你、李占海、吴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梁占柱、胡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赵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张美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峰、杨辰禹诉被告姜水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杨俊峰向本院申请追加张美容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美容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白中帅、赵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白中帅、赵海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白中帅、赵海霞位于呼和浩特市澳华城市花园二期17号楼3单元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吉琛、王毅、呼和浩特市金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文超诉吉琛、王毅、呼和浩特市金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吉琛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西菜园村1号楼2单元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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