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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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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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多:

本院受理王斌诉李益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益多名下所有的蒙A919M B宝马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止)。查封李益多名下所有的蒙ALL464丰田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张建宁、徐彦:

本院受理李炜诉张建宁、徐彦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张建宁、徐彦、百瑞、张明起:

本院受理李炜诉张建宁、徐彦、百瑞、张明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张建宁、徐彦、樊佳佳:

本院受理李炜诉张建宁、徐彦、樊佳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张建宁、徐彦、钱晓艳、张明起:

本院受理李炜诉张建宁、徐彦、钱晓艳、张明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张建宁、徐彦、钱晓艳、张明起:

本院受理李炜诉张建宁、徐彦、钱晓艳、张明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陈思用、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辉申请执行陈思用、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65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131号评估报告、(2018)内0105执恢650号拍卖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思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明区海拉尔西路建材城配套公寓楼1号楼5-6层1单元50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刘建山、云翠枝: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梁建委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621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查封了你们所有的位于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艾不盖街巴音东小区2号阴面27号车库一间、达茂旗种羊场养殖场一处、新胜街丽水昕园东侧S-S1-1商业用房一套,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辛瑞林:

本院在受理王成林、王伟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赛执字第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4)赛执字第1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瑞林的银行存款795265元)、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张淑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08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与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彦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齐那达木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6300元,本息合计1530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邢福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20元及利息21417.6元,本息合计31137.6元;2、以借款本金9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佟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长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张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800元,本息合计39800元;2、判令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张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625元,共计14625元,按1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刘风江、董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佳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佳丽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本息合计28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银花、高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博航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银花、高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博航装修款人民币4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杨春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01号原告科左中旗喨霸家具购物广场诉被告杨春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科左中旗喨霸家具购物广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喨霸家具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陈六十八: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景丽与被告陈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吕永胜: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张隽、田永丰、刘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马捷: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3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何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丹丹诉被告何斯日古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何斯日古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刘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丽罕诉被告刘超、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郭晔: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永军诉被告郭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晔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镇市晟大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长盛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李全喜、张素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树生诉被告李全喜、张素红、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全喜、张素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刘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连秀杰诉被告刘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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