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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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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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亚拉其其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苏亚拉其其格与被告海德全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海子轩(2015年11月25日出生)由原告苏亚拉其其格抚养,被告海德全从2019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子海子轩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子海子轩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苏亚拉其其格负担275元,由被告海德全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令令: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香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王香宝与被告令令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王香宝负担275元,由被告令令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3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李海霞与被告包七林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275元,由被告包七林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陈永彬: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忠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刘忠媛与被告陈永彬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陈淋(2009年9月17日出生)由原告刘忠媛抚养,被告陈永彬从2019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陈淋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陈淋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刘忠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辛明珠: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海明与被告辛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包那仁朝各图(朝各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包那仁朝各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包那仁朝各图(朝各图)、陈永信(陈永欣):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包那仁朝各图、陈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1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海乌力吉、刘铁小(刘玉芝):

本院已受理原告赫毛敖海与被告海乌力吉、刘铁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哈日朝鲁(哈斯初鲁):

本院已受理原告赫毛敖海与被告海王哈日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白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赫毛敖海与被告白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黄长河:

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宝才与被告黄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黄永钢:

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宝才与被告黄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白金锁: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春林与被告白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包海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为秀与被告包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刘慧敏、杨小平:

申请执行人王改宁与被执行人杨小平、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5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刘慧敏在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磐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9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1607)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内承信房估字[2018]第0454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098663元。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内0602执恢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9年1月9日上述房产因无人报名流拍。本院作出降价通知书在第一次流拍价基础上降价10%以988797元进行第二次拍卖,2019年3月18日,经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改宁申请以物抵债,将该流拍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988797元,抵顶给申请人王改宁。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乌利更诉被告吉日木图、乌兰、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乌利更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被告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吉日木图追偿。三、被告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乌利更利息124970元。四、被告乌兰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5614元由被告吉日木图、被告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海岩鹏、李志刚:

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1版刊发的关于高俊霞诉海岩鹏、李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中“判决内容: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9-3-311室房屋一处的转移登记手续”应改为“被告海岩鹏、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9-3-311室(合同编号2008-0003367)“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柴玮伦:

本院受理折红燕申请诉前保全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内0602财保第125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柴玮伦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号楼105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863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柴玮伦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50274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23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高军、贺柱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梅诉被告付林林、高军、贺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付林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13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1954191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已扣除已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付林林偿还原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利息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决被告付林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判令被告贺柱斌、高军对上述全部本金及利息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2018)内0602民初781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307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峰、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福诉被告王峰、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6-2-604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孟庆祥: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彩瑕(马彩霞)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5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杨玉民、白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杨玉民、白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杨世华、孔桃花、吴革、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姜学兵、许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世华、孔桃花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吴革、杨丽、姜学兵、许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金广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鲜梅、被上诉人孙静良、金广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974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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