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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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文先: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明、郭宝惠诉被告吴文先、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守明、郭宝惠借款本金9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守明、郭宝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阿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阿斯日古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阿斯日古楞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6274.6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合计2718.13元(截至2019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李宇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李宇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宇森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2431.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合计7098.6元(截至2019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田继广:

本院受理原告杨全亮诉被告田继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款项155000元(大写:拾伍万伍仟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呼和浩特市速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小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内蒙古青旅联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殿飞与被告内蒙古青旅联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荣诉被告高志彪、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志彪、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郭建荣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高志彪、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郭建荣偿还借款利息7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9日);三、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72万元,被告高志彪、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林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乔炳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登亮、邓玉先与你及被告曾杰、武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英伟:

本院受理原告贾鹏宇与被告王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刘勇、高艳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刘勇、高艳维、马俪华、董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玉金莲、齐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五月诉玉金莲、齐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9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

索海英、陈立艳: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会芝与被申请人索海英、陈立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张海霞: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飞、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郭拉儿、马满良: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

原告白永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汪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汪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汪存阳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1507.91元,滞纳金562.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负担52元,被告汪存阳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贾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宏斌与被告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郭宏斌借款本金32500元。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贾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刘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刘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刘志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61.57,利息1350.62元,滞纳金557.36元及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4月8日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刘志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李锡铭:

本院受理许超诉李锡铭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锡铭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ABCDEFG号楼D座25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潘洪生、包福艳: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2717号原告来静诉被告潘洪生、包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李文彦: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08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与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淑华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苗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恒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苗志红向原告武恒刚返还借款本金50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截至2019年1月8日暂计122815元),截至2019年1月8日,本息暂计625815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质证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马伟:

本院受理李润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王梅芳: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梅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15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19)第0065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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