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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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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林: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韩学茹与你和许海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韩学文与你和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佛山市稳拓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4月9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诉被告刘振超、王若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诉被告刘振超、王若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颖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诉被告刘振超、王若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若众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王义与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义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以3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王义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94元,由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内蒙古福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文、阿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福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偿还欠付贷款本金3169366.21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9号楼1层103、104、105、106、108、109和1号楼1层105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玉文、阿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巴图、李俊桃、云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旭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王兴胜、刘叶: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张乐、吕亚荣、李照、张美弟、谢雷、王海霞、石向东、陈金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土默特左旗绿野鑫田甜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原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扶贫项目管理合同书》;返还原告所投扶贫项目资金款70万元;给付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4年投资收益48万元。共计118万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张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利息暂计39200元,本息合计992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李海波、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丁向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偕款36000元及利息,利憋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利息按月息2%支付。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徐忠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怡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贾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贾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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