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双官: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淑芹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宋新新:

原告洪国伟与被告宋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新新偿还原告洪国伟欠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宋新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输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100000,并自2017年1月19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止,暂计14400元,合计1144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蜂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赵泽捷、张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69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张面换: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兵诉被告张面换、呼和浩特市北亚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在执行康凤梧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6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香娃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里22号院2号楼-1层30号车位(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1011268号)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康凤梧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温普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与你(2018)内0602民初字第72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字第722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温普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辉22300元。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温普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焦铁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8号原告焦桂岭诉被告焦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利息10200元(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17个月,按2分计息),本息计40200元。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借款30000元按2分计息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郭亮、郭权: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48号原告王汉国诉被告郭亮、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郭亮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现行月利率0.5%给付利息,至还款时止;二、由被告郭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刘玉卓、宋国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72号原告王忠臣诉被告刘玉卓、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5250元(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25000元×0.5%×42个月),合计3025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0.5%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日止;3、要求被告宋国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毛满达: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146号原告席保国诉被告毛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9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6630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计34个月×0.005元×39000元),本息合计45630元,后期利息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月利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安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94号原告杨国良诉被告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利息33350元(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本金57500元×月利率2%×29个月),本息合计9085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侯立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21号原告张林诉被告侯立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100米×60元/米)=60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060元×0.02元×48个月)= 5817.60元,本金利息共计11877.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04号原告赵梅花诉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赊购羊款98000元并支付利息33320元(98000元×0.02×17个月),共计131320元;二、要求被告从2019年3月2日起以本金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洪德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达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杭达来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560元及利息3460元,合计8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关永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582号原告李桂琴与被告关永成、关跟兄、代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琴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张青泉、赵连所: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5号原告刘乌恩与被告张青泉、赵连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青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乌恩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本息合计16600元;二、被告张青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乌恩2018年10月4日以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三、被告赵连所对被告张青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连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青泉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张彦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文魁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耕地承包协议书》;2、要求被告退还我承包费28571元(7142.85每年×4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刘忠华、梅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磊申请执行刘忠华、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磊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字第557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二人名下财产(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成峰花园小区3#楼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6232号,2#楼3单元402室,房屋产权证号:5132号)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齐金宝: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包秀兰申请执行齐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包秀兰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名下财产(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浩日彦艾勒村两处林地,证号:77139号,77140号)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贺光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马金龙、王欣、刘勇、贾俊玲、贺光荣、陈波、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马金龙、王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靳虎、李根元、侯利军、杜霖、陈平、郭庆、刘维林、贾严生、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慧雄、靳虎、吕波陶、杨晴亮、李根元、侯利军、杜霖、陈平、杨清晓、奥维香、郭庆、刘维林、贾严生、王文明、白钧、刘建兵、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林发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发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9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