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日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及其父亲同意不起诉。
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同时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考虑上述情况,托县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由该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为六个月。
赵某某在监督考察期内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托县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宣布后,托县检察院通知托县公安局对赵某某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公安局已对该犯罪记录封存。
检察官说法: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此项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鲁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