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4月3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霍某龙、霍某某、徐某、呼和某某某、霍某军五名被告人涉嫌犯犯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
据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案发期间,霍某龙以举报“黑车”拉客、杜绝车辆违规运营为由,与往返于包头市东河区至土右旗载客线路上的35台车辆运营者,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在运营者不情愿的情况下,代替他们“维权”。作为维权成本,每台车辆需要每天向霍某龙等人交纳30-50元不等的费用,4年间累计违法所得约170万元左右。对于未签订授权委托书、未交付费用的其他运营车辆,霍某龙与霍某某先后雇用徐某、呼种某某某、霍某军等人,采取阻拦乘客上车、追逐、拦截正运营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拔车钥匙、无故滋扰、辱骂他人的手段,干扰、阻挠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营。
公诉机关认为,霍某龙等人以敛财为目的,组成恶势力团伙,欺行霸市,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该行业内,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
庭审中,东河区法院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面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