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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晓平、郝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8万元及利息388800元,本利合计568800元,8万元从2008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10万元利息从2010年2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王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利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9553.74元;二、被告王利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7月30日止的利息24603.3元,及以本金9955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被告王利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郭泽男:

原告夏旭旭诉被告郭泽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旭旭于2019年3月25日对本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增加本金判项13500元及15万元本金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武锁柱、马二枝:

本院在执行刘志成申请执行武锁柱、马二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武锁柱、马二枝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街北侧西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5-00011)。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济丰巴分估字(2019)第z-0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内济评土(2019)(估)字第0305-1土地估价报告书和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屋的评估总价值为177683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1300元,两项合计188983元。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杨云东、陈烨:

本院在执行张军申请执行杨云东、陈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云东、陈烨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五区37号楼2单元182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21510372)。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执1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杨利国:

本院在执行胡玉庭申请执行杨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利国所有的临河区领秀理想城9#东单元18层东户房屋一套。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内0802执字第23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赵刚强、赵海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东、张在在与被上诉人赵刚强、赵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民终2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郝丹丹:

本院受理上诉人乔莲荣与被上诉人郝丹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民终2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陈连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谢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谢红梅与被告陈连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陈富荣(2003年11月3日出生)和婚生次长陈欣怡(2012年3月20日出生)由原告谢红梅抚养;被告陈连胜从2019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陈富荣、陈欣怡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婚生女陈富荣、陈欣怡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陈连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王小磊: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王小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2.驳回原告张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小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张桐飞:

本院受理原告耿硕诉你与王文慧、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105民初2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袁全枝、呼和浩特市金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申请执行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56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信和估字(2019)第Z01900420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陈思月、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辉申请执行陈思月、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65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13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白永旺:

原告李笑敏诉你、李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二被告所欠本金总计30000元整,利息总计36000元整(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000元×5%/月×25月=36000元),以上总计欠款66000元整。2、依法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郭存刚:

原告周永军诉你、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200元及利息19402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指从2018年3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日,按同利息2%计息,共计11424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郑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贵诉被告李小柱、宁廷柱、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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