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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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宝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包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赵志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赵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4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呼和浩特市晋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晋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刘宇舟:

本院受理原告吴兰诉被告刘宇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曹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芳诉被告曹宏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张红芳与被告曹宏伟离婚;二、驳回原告张红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被告曹宏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谢雨:

本院受理原告丁超诉被告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2、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开始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为止;(截止到2019年1月20日利息为92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王皓:

本院受理原告云星诉被告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星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3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那顺吉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邓春晖诉被告那顺吉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1元,并从2017年3月25日起每日支付利息16.44元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武学文(武雪文)、赵丽华:

申请人杨东申请执行武学文(武雪文)、赵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你们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6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相关产权手续,并进行评估,经第一次以1212223元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竟买人岳欣以1472223元最高价竞买成功。竞买人岳欣向本院申请过户。因武学文(武雪文)、赵丽华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16)内0102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将你们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6号楼2单元4楼西户过户给买受人岳欣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宝祥、梅兰:

申请人银花申请执行宝祥、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宝祥、梅兰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卓然京都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万宝隆(蒙)(价)字2019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35923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8)内0102执688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萨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申请执行萨仁其木格(2016)呼仲执证内字第102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萨仁其木格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83号森达公寓3层5单元3号(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16749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公鉴估字(2018)第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该房屋市场价格为725549元及(2017)内0102执4195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萨仁其木格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83号森达公寓3层5单元3号(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16749号)房屋、(2017)内0102执4195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725549元,降价幅度为15%即616716.65元,一拍起拍价为616716.6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16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刘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与何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原告王海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张秀霞:

本院受理案外人张树林、张碧与申请执行人蒋恩东、被执行人张秀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案外人张树林、张碧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张志方(曾用名张治方):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清高诉被上诉人张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呼根全、呼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鸿钩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釆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赵树林、胡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志兵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臧伟: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2年。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374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安永林、陈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吴银妞、刘六斤: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李桂香、王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吴达胡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邓海燕、包额日敦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高廷:

本院受理原告陆福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张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韩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孔有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蒋芳芳、贾严生、郝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与被告蒋芳芳、刘斌、贾严生、郝改凤、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范金梅、张瑞民、张瑞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范金梅、张瑞民、张瑞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郝德春、郭改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德春、郭改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其向银行支付的逾期一手住房贷款本金199196.79元,资金占用利息32867.4(自支付之日起即2016年4月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实际应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232064.19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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