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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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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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德惠诉被告伍长宏、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淑琴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5日

刘利钊: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刘利钊、牛志刚偿还借款本金25280元;2.要求被告刘利钊、牛志刚支付借款2528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谢东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子清与被申请人谢东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解除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7执恢5号执行案件中拍卖被申请人谢东升在内蒙古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56%的股份及其分红(额度:300万元)的冻结。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郭嘉: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淑芳诉郭嘉、郭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七团)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昝内生、潘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黄玮诉被告昝内生、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内0104民初370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5日

马金萍(曾用名马金梅):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桂琴与被告马金萍(曾用名马金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17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金萍向原告王桂琴偿还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22万元;二、被告马金萍向原告王桂琴偿还借款本金66.5万元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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