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两女子系朋友关系,因在包头乐园某KTV一起喝酒后发生口角大打出手,两人厮打期间,李某某用啤酒瓶将王某某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度二级。
经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找被害人王某某认错,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昆都仑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昆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同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