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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常国斌诉你与刘乐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乐乐、李玉虎应给付原告常国斌租赁器材损失费57872元;二、驳回原告常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张国清、刘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与被告张国清、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邵云、连大鹏、尚开平、王东霞、蒋学如、王香兰、尹尚亮、高艳、马金鼠、季永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邵云、连大鹏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987057.7元,共计1987805.7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13.32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张晓军、陈东梅、刘海宽、张满仓、刘巧云、康向东、朱振杰、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积欠利息,并支付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高埃林、王过、纪应忠、郭玉莲、贾开明、乔龙、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满有、王过花、高埃林、王过、丁亮、郝轶媛、纪应忠、郭玉莲、贾开明、乔龙、李云飞、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赵连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恩吉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张梅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940-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李洪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包玉莲、刘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玉莲、刘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凤芹借款本金12500元,利息3100元,共计15600元;二、被告包玉莲、刘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凤芹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600元,共计12600元;三、被告包玉莲、刘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凤芹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白凤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莲、刘俊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姚苏布道: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包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山丹诉你与包敖顿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本息合计15000元;2、201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2分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为止;3、判令被告包敖顿格日乐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李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600元;2、自2019年1月1日起借款10000元的利息按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郭昌玉: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本息合计15808元;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秦呼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花月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花月商店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商店货款1400元及利息1064元,合计2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吴志宾: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吴宇涵(2011年1月5日出生)由被告吴志宾抚养变更为由原告王梅抚养,被告吴志宾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吴宇涵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志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张志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志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0元及2018年9月24日之前的利息3300元,本息合计8300元;二、被告张志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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