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魏玉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许凤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罗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杜额尔敦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朱耀贵:
本院受理原告付丰荣诉被告朱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朱耀贵、朱胜男:
本院受理原告付丰荣诉被告朱耀贵、朱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钱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忠与被告钱秀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李锦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王小东与被告李锦凤离婚,婚生子王建强归原告抚养,被告离婚后每月付抚养费1692.30元至王建强18周岁成年时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吴赵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娜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丽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返回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损失暂为48000元,依据年利率24%按10万元为基数计算,直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田起成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刘志远(曾用名刘治元)、杨悦(曾用名杨二沙、杨慧):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你们和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3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史瑞红:
本院受理胡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史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胡飞借款34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王建伟、安静华:
本院受理白海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9.8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薛家湾法庭(附属楼一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黄挨生、邬秀英:
本院受理樊森源、樊宇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薛家湾法庭(附属楼一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白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日
王永生、白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日
张哈斯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清少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日
郭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郭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45号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贺根换、温飞祥:
本院受理原告马继林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5836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王友军、乔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范生银与被告王友军、乔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范生银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利息4738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范生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乔小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友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纳木吉拉:
本院受理张伟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纳木吉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伟欠款1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赵厚、张永峰、韩建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贾玉梅与被申请人付海忠、陈乐乐、李虎、赵厚、张永峰、韩建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9)内060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虎、张永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内06执11号中的案件中的案件款31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24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王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文彬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内容摘要: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文彬与被执行人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了(2017)内0602执恢8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勤占有的登记于内蒙古祥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宝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商业、住宅用地2547.18平方米[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22号,总面积51365.6平方米],并于2018年9月30日10时至2018年10月1日10时和2018年10月27日10时至2018年10月28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土地进行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4002638元抵顶债务,其中本案应执行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3285106元,剩余717532元由申请人苏文彬交回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29846元,剩余687686元依法退还被执行人王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勤占有的登记于内蒙古祥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宝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商业、住宅用地2547.18平方米[土地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22号总面积51365.6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苏文彬抵偿3285106元的债务。该土地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文彬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苏文彬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协助办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