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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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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民:

本院受理任占全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李海青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于超、侯岩: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云海军、第三人于超、侯岩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建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王皓:

本院受理原告程非诉被告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周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程非诉被告周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周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与被告王灯宏、李厚厚、闫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原告和赵武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刘树、王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东诉你们与秦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峰、刘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卫东借款480000元,并从2012年1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卫东请求判令被告秦培元返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朱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党永利、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永利、朱珍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党永利、朱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党永利、朱珍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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