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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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潘冬升、黄梅、白云鹏、王慧、廉海军、白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潘冬升、黄梅、白云鹏、王慧、廉海军、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借款本金170919.24元及利息17180.51元、本金逾期罚息9874.69元、利息逾期罚息9874.69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7日

包晓荣、陈所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与被告陈所林、包晓荣、罗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晓荣、陈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红英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包晓荣、陈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红英借款利息6000元[6000元×0.02元×50个月(从2013年2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并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0.005元给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清为止;三、被告罗斯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陈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800元(被告罗斯琴已给付20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包晓荣、陈所林、罗斯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韩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谢壮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哈日巴拉偿还原告谢壮沙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哈日巴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宋金福: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79号原告代国强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8840元(26000元×0.02元×17个月,从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合计:348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姚

立中: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96号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15360元(240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5年10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合计:393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刘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97号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支付利息17220元(21000元×0.02元×41个月,从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合计:382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王金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2号原告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500元,支付利息14700元(245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合计:39200元;2.此后利息按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分利息给付原告文军至本息还完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白金全(别名:白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金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昭静建房尾欠款本金133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794元【(20000元×0.02元×21个月,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13300元×0.02元×9个月,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合计2409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李志超、沙日娜:

本院已受理原告付桂英诉李志超、沙日娜、李建敏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20160元,本息合计641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唐劼、李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诉被告唐劼、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吴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京越诉被告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张计明、刘艮枝: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计明、刘艮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5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金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姜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龙诉被告姜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姜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蕴鹭诉被告姜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侯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张永利诉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王国强、张永利对(2018)内0121民初2083号、(2018)内0121民初2085号、(2018)内012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德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孔小顺诉被告德娜娜、斯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孔小顺对(2018)内0105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闫枫:

本院受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伟、闫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聂海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236号]一案中,案外人杨皓然对本院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C5号楼1单元902号房屋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梅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与你债权转让

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恢305号]一案中,案外人赵皎对本院拍卖锦绣福源小区C区2号楼2单元23层西户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案外人赵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姜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姜利平、马益超、张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孔繁军、崔何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繁军、崔何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

本院受理原告赵凤武与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

本院受理原告赵凤武与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凤武就(2018)内0105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菅广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立强诉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菅广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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