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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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靳文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丽敏诉被告靳文忠、任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靳文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琳诉被告伍长宏、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淑琴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雪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宝东诉被告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雪松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王晓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化明诉被告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晓敏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常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娅茹与被告常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常欣赔偿原告王娅茹医疗费815元、误工费1669元,共计2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保留原告王娅茹消除疤痕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赵青云、姜海宇: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赵青云、姜海宇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公鉴估字(2019)第038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宝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国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宝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董国福河沙款90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宝小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国贤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萨日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张海山、薛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窦俊民诉你们与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赛音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高青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吴斯琴图雅、宝同力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何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庄建华诉你与刘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王凤强、史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凤强、史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秀娟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王凤强、史金华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7日

刘良、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庞明泽与被告刘良、余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刘俊峰、马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俊峰、马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闫绍坤诉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赵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升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赵俊文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2900元,利息截止2019年1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利共计82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马金萍(曾用名马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康丽诉被告马金萍(曾用名马金梅)、第三人张志平债权转让纠纷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马金梅在(2014)内刑二终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宁虹案)中确定的88.5万元债权,查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二、停止对窦长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九盛丽景花园6号楼2单元405号房屋(合同编码:2010-0019082号)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金萍向原告康丽偿还借款本金66.5万元、利息款22万元及借款本金66.5万元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元、保全费4945元,由被告马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8)内0602执异517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鲁金铠、韩春霞、樊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清诉被告鲁金铠、韩春霞、樊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鲁金铠、韩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俊清借款本金900000元和利息(以900000元为本数,从2010年3月20日起计2%月息至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樊志刚对上述还款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210元,由被告鲁金铠、韩春霞、樊志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杨瑞莲: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申请执行杨瑞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453号执行裁定书(过户、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3897元及利息(以73897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李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郭翠英、赵莲:

原告周厅与被告郭翠英、赵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翠英向原告周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1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赵莲对上述费用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郭翠英负担433元,由原告周厅负担433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孟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6)内0602执1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孟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岸街3号君泰华府小区1号楼3单元106室(合同编号:2009-0008708)房产一处过户给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退还孟军195471.4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退还款项,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新顺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3号起诉状副本(返还原告19辆货车、19辆挂车藏獒60条、狗笼60个,赔偿违约金1046872.5元,赔偿营运损失费及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李瑞、许秀丽:

原告王栋诉被告李瑞、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内060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李瑞、许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栋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核减被告于2016年12月份给付的1000元)。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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