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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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邵莲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张有权、薛芳英:

本院受理原告吕春燕诉张有权、薛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白成在、戴树先: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卓资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蔡红海:

本院受理原告肖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包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初一诉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78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祁海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土默特左旗千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青、付会生、付爱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华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千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青、付会生、付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牛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卢美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准予原告卢美凤与被告牛连生离婚。二、婚生子牛佳伟随原告卢美凤生活,被告牛连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从2019年3月开始给付,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止。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郭丽娅: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张万森、王梅、张文、杨慧霞、田茹、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

蔺双燕、杨勇峰、李智峰、杨秀英、高峰、蔺东燕、杨勇军、任桂连、张瑞祥、樊巧荣、杨永忠、高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5日

温海军、郭琴、张清子、云凤兰、刘凤英、温海林、温茹、徐静、杨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袁秀莲、吕二宽、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杜福宝、赵碧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薛青龙:

本院在执行商都县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薛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铁龙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尹高功: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池云宽: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翠琴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池云宽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执行案号:(2018)内0602执3870号],额度为3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祥忠偿还原告张振华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郭祥忠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乔海英与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张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军平与被告张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军平欠款128万元;二、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军平128万元从2018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朝阳与被申请人黄录伟、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白晓刚、白晓航:

原告王艳侠、李文英诉你们、赵玉英、赵连喜、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喜、赵玉英、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艳侠、李文英借款本金1650000元,支付利息820600元(计算清单附后),本利合计2470600元;二、被告赵连喜、赵玉英、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艳侠、李文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白晓航、白晓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艳侠、李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1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艳侠、李文英负担854.20元,被告赵连喜、赵玉英、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白晓刚、白晓航负担27164.8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史根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扎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史根柱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980元【12000元×0.5%×33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本息合计13980元;二、被告唐扎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史根柱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史根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董喜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要求被告从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按照年利率2%偿还利息6000元,截止2019年2月10日本息合计36000元,从2019年2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

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3120元,本息合计2712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0.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金铁纲、胡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3168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逾期利息2217.60元,本息合计33897.60元,后期利息以3468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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