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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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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雅莉诉被告吴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刘正礼、刘亮英、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伊娜与被告刘正礼、刘亮英、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正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伊娜借款本金人民币192500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105875元,合计人民币29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9.25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正礼上述借款中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16500元,合计人民币46500元;及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15%计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云伊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776元,公告费2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12元,由被告刘正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宇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锦颐宾馆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宇文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智廷广告礼仪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高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郑建军、郑卫字: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郑卫宇、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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