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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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金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百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人陈百灵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王永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王永强、王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永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504号(产权证号:122689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诉你(2017)内0602民初6679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韩明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的《商场铺位转让合同》;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韩明购房款115000元、支付违约金27843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原告韩明负担202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郭荣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你(郭荣飞)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第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郭荣飞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高树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高树平、贺守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12268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奇晓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奇晓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案中,争议车辆虽然已设立抵押权,但申请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留置权人,根据上述规定,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陈杰:

本院受理申请人宋耀武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陈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5号街坊5号楼3单元606房产一处(产权证号: 067403号),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池云宽: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诉被告池云宽(2018)内0602民初6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池云宽偿还原告侯永借款4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5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李桂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连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然已设立抵押权,但申请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留置权人,根据上述规定,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恒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恒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刘霞、张继伟、贾瑞强、白兵、赵俊山、韩玉文、易志刚、张锁:

原告王艳梅诉被告刘霞、张继伟、贾瑞强、白兵、赵俊山、韩玉文、葛志刚、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艳梅借款本金3416390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继伟、贾瑞强、赵俊山、韩玉文、葛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被告张继伟、贾瑞强、赵俊山、韩玉文、葛志刚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刘霞追偿;四、被告白兵、张锁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32元,由被告负担74368元,由原告负担1076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付建忠、孙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建忠、孙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建忠、孙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0416.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刘琴、郝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与被告刘琴、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琴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金锁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郝平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琴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刘琴、郝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第一团队307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谢东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子清与被申请人谢东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依法冻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7执恢5号执行案件中拍卖被申请人谢东升在内蒙古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56%的股份及其分红(额度:3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2、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谢东升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紫光小区9号楼7层1单元701室(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号赛罕区字第2009116173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武力、杨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合计33608. 49元及支付从2014年7月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利息8449.84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42058.33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曹怀义:

本院受理申请人贺向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曹怀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曹怀义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604号(产权证号:122684)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曹怀义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蒙KCY511)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苏文山、杜芳: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申请执行苏文山、杜芳、蔺永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933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小琴、刘二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小琴、刘二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小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K1路东、纺织街北、郝家圪卜路西、R8街南奥林花园小区A2小区第8号楼1单元304号(合同编号: 2010-0022433)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乔永亮:

关于原告刘成小(又名刘成)诉被告乔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被告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

本院受理原告马兰诉被告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谭玉梅、王连茹:

本院受理王成诉谭玉梅、王连茹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1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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