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斌、杜丽、王蕴强、闫先锁、孔庆喜、王俊峰、杜军、杜霖:
本院受理原告尚强诉你方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常文斌、杜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尚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30日的积欠利息6583279.48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徐慧、张惠钊、徐景原、宋晓英、雷强、薛敬文、乔改凤、米春雨、邢东兰、宋子兵、张孝贤、赵俊英、乔金良、邹吉敏、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徐慧、张惠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8月6日的罚息3094982.82元及之后的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陈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未提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冻结被申请人陈乐乐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支行的账 号7503901210000002399644、 卡 号 :6229760080104346623的账户。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樊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智卿与被执行人温州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4)赛执字第00186号]一案中,异议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4)赛执字第00186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杨雄、段满荣:
本院受理原告闫振跃、占海生、陈振峰、高西军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段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646号之二、1647号之二、1672号之二、16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纪光与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新城区乌兰察布路轻工设计院宿舍2单元2层3号涉案房屋目前市值价格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胡轶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诉被告胡轶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胡轶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康东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正伟诉被告康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东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昊天埾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爱眼岛眼镜有限公司、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金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爱眼岛眼镜有限公司、向东、谢秀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金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宏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中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合忠、王小丽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宏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中伟、武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韩金壮: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077号原告陈艳丽诉你、李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艳丽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担保借款50000元,余欠利息4500元,本息合计545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止的利息,每月利率按2%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梁传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45号原告陈艳丽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艳丽诉请:1.要求与被告梁传文离婚;2.婚生子梁佳亮已成年独立生活;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梁传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赵志权: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1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赵志权偿还农资款本金67636元,利息27392.58元,本息合计95025.58元,要求被告赵志权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志权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白海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4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白海明偿还农资款本金2047元,利息6632.28元,本息合计8679.28元,要求被告白海明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海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海峰、王海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5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包海峰、王海英偿还农资款本金8000元,利息4400元,本息合计12400元,要求被告包海峰、王海英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海峰、王海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6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王富偿还农资款本金21800元,利息14845.80元,本息合计39588.8元,要求被告王富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明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7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李明山偿还农资款本金3600元,利息2250元,本息合计5850元,要求被告李明山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明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苏额日敦: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93号原告包玲喜诉你及被告韩志国、关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点:1.要求被告韩志国、苏额日敦偿还借款9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2.要求被告韩志国、苏额日敦给付原告包玲喜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3.要求被告关玉强承担连带给付借款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志国、苏额日敦、关玉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召格日吐(又名关吉日图):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00号原告敖格日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召格日吐偿还借款6500元,支付利息532.35元(6500元×0.00585元×14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召格日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