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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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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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06号原告敖格日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田宝海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3800元(30000元×0.02元×23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田宝海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黄金亮: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42号原告科左中旗鑫德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黄金亮偿还三笔欠款本金13748元,支付利息11541元(3553元×0.02元×39个月,从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9745元×0.02元×45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合计:2528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金亮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朱风云、费立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44号原告科左中旗鑫德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6816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白玉峰、代兄: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48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玉峰、代兄偿还借款6660元,支付利息1465.20元(6660元×0.02元×13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玉峰、代兄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赵金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49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赵金花偿还两笔借款合计3118元,支付两笔借款利息合计3147.32元(2385元×0.02元×50个月,733元×0.02元×52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金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窦永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0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窦永志偿还借款7229元,支付利息4915.72元(7229元×0.02元×34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窦永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青格乐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00号原告刘喜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青格乐吐偿还借款本金32500元给付利息7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青格乐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5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金晓(又名包金小):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462号原告孙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金晓偿还借款13000元给付利息101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金晓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5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额尔敦出鲁(又名王额尔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601号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额尔敦出鲁给付工程款30000元,支付利息6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额尔敦出鲁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5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郝建林、李粉仙、李富平、刘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郝建林、李粉仙、李富平、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建林、李粉仙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的借款本金941007.56元、本金罚息134996.76元,合计为1076004.3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郝建林、李粉仙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三、被告李富平、刘秀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张锐源:

本院受理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柯:

本院受理吴希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宏、王福运、孔庆国、申迎会、张桂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系列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宁金叶、武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周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环诉你民间偕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周宝玉所有的林权证,证号:科区林证字2010第15684号,查封期间限制林权转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王健、王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刘选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李锁柱、尹莲莲:

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锁柱、尹莲莲、徐文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锁柱、尹莲莲欠原告北京小马金融公司代偿款151599.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徐文迪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欠款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徐文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锁柱、尹莲莲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小马金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892元由原告北京小马金融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李锁柱、尹莲蓬负担1849元,由被告徐文迪负担18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靳军、杨玉珍、杨恩宽、张增齐、高来、杨恩蜻、张廷锐、李旺云、赵美玲、董梅、杨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鑫立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胡和平、王勇、师標、郭怀亮、高振宁、刘国强、贺炯宁、赵永平、郭锐、张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立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胡和平、贺海军、王勇、师標、郭怀亮、高振宁、刘国强、贺炯宁、赵永平、郭锐、张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贺海军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诉状主要内容: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菱机电有限公司不服土左旗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津、王金成、王彤:

本院受理赵红梅诉被告王津、王金成、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通州次渠建筑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新居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通州次渠建筑公司锡林郭勤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尚欠原告锡林浩特市新居工贸有限公司水泥瓦款41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双锁、包丹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双锁、包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74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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