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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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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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433号原告薛红生与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薛红生借款16250元,支付利息6987元,本息合计23237元;二、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薛红生自2018年10月25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吉力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我种子款6190元及利息243元+75元+4803元+681元+3878元,共计1587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元,利息2565元,本息合计5565元;2、至2019年1月8日起欠款本金3000元的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何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惠民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262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累计欠款4857元,利息4214.67元,本息合计9071.67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19年2月26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3797元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卢洪弟、肖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负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信用卡部中心从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中划转偿还被告信用贷款人民币5300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3000.00元。2019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偿还本金完毕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候庆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欠款20950元,利息20740元,本息合计41690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19年2月15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代双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权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金所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12600元,违约金6048元(12600元×0.02×24个月),合计18648元。之后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陈英、修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邴玉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英、修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邴玉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800元,本息合计28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玉强、张布合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继坤农资经销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玉强、张布合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继坤农资经销处欠款117000元,并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继坤农资经销处利息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1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433号原告刘俊龙与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俊龙山羊租金4950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俊龙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吴永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60号原告包淑珍与被告吴永喜、张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淑珍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11960元,本息合计24960元;二、被告吴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淑珍以1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包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马梅荣、陈全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540号原告陈翠兰与被告马梅荣、陈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梅荣、陈全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翠兰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马梅荣、陈全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翠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履行完毕为止;三、驳回原告陈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高立志: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9279号原告王志国与被告高立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立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志国欠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3800元,本息合计53800元;二、被告高立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志国以欠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周士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9229号原告许燕与被告周士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燕与被告周士臣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周秋硕(2010年8月8日出生)、婚生次子周秋涵(2014年1月5日出生)均由原告许燕抚养,被告周士臣每月给付每名婚生子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19年4月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周秋硕、周秋涵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许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张桂芝、崔文斗: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752号原告杨玉杰与被告张德胜、张桂芝、崔文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德胜、张桂芝、崔文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玉杰借款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双柱、文全: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714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吉日木吐、包双柱、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3610元,支付利息1516.20元,本息合计5126.20元;二、被告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至欠款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包双柱、文全对被告吉日木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558号原告张立萍与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萍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6960元,本利合计18960元;二、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立萍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石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花诉你与被告包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成、石美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玉花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12400元;二、被告包宝成、石美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玉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关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王永辉、张文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韩广仁申请执行王永辉、张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广仁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腰伯吐嘎查养猪小区(房屋产权证号:0311-530号)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关小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650元,支付利息16308元(22650元×2%×36个月,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本息合计3895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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