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讯3月11日上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子王旗法院公开宣判边某飞等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
2017年2月,被告人边某飞、张某东、张某峰与李某河等十七人(已另案处理)在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四子王旗苏木嘎查等场所多次组织赌博。由李某河纠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具麻将筒牌,被告人边某飞为赌场日常管理者,并在赌场中负责收取亮堂钱、杀注。被告人张某东、张某峰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放贷服务。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31日,赌博场次达55次,参赌人次高达1000人次以上。边某飞、张某峰等人在赌场中获利不菲。
一审四子王旗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边某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边某飞以量刑过重上诉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