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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上官纯:

本院受理申请人包瑷琪、李梓萍与被申请人上官纯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志学、郝明、邢景超:

本院受理原告毕志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志学、被告郝明、被告邢景超欠原告毕志永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5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张志学、被告郝明、被告邢景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袁雪飞:

本院审理原告王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与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履行全部还款责任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及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异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朱宁、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跃、朱宁、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于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军诉被告于世明、内蒙古锦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于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张保学诉被告于世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仁培忠诉被告张贵俊、张悦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马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霍柏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准许原告霍柏清撤回对被告马长河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白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宝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哈斯巴根偿还原告宝兰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7430元,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哈斯巴根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何敖特根、马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何敖特根、马金荣偿还原告林俊财借款98800元,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敖特根、马金荣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韩宝:

本院受理原告齐树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

05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宝偿还原告齐树林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450元,案件受理费1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陈银亮:

本院受理原告白努音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银亮偿还原告白努音佳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48000元,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银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鲍建军:

本院受理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800元,利息9209.6元,2018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永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玉、包永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原告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陈金花、王巴拉喜:

本院受理原告银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银香的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王巴拉喜对被告陈金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金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那木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那木拉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6500元;2、2018年4月7日以后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高二宏、张芬艳

本院受理原告贾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83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梁爱平、李 强:

本院受理原告姚海涛诉被告梁爱平、李强、李湘云、新城区车之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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