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利、米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志利返还原告杨长才借款10000元;二、被告刘志利支付原告杨长才2017年10月23日前欠付利息14500元;三、被告刘志利支付原告杨长才10000元借款从2017年10月24日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四、被告米秀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米秀莲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志利追偿,刘志利应于米秀莲履行上述债务后三日内,向米秀莲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殷洪: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二婚无子女抚养。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10万元。4、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鑫大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忠、高俊琴、刘虎、安扬、杨勇军、李智锋、杨秀英、牛杰、高俊英、杨建平、刘丽发、王占飞、杨秀萍、李海峰、崔文治: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