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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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斯庆巴雅尔、娜仁图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斯庆巴雅尔、娜仁图娅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城市亮点”第5幢1单元1305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艳东、齐美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李艳东、齐美娟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城市亮点”住宅小区第9幢3单元8层8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陆潇强、李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陆潇强、李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城市亮点”住宅小区6幢1单元2层204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永林、黄小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林、黄小琴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城市亮点”住宅小区第9幢1单元1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赵青云、姜海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赵青云、姜海宇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二期18号楼9层2单元9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安荣、孟俊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安荣、孟俊英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东B1-4号楼5层1单元5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5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小区G2号楼10层2单元1004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月玲、范国俊、李林、银秀莲、王白石: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8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范国俊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建勘院3号楼1层3单元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吴沁轩、王欣、吴喜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9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吴沁轩、王欣、吴喜存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8号楼5层2单元205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雁、李红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9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雁、李红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136号嘉慧苑“嘉和国际”2幢3单元0305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高峰、张月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9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张月婷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景观花园”第2幢1单元16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程丕国、赵凤玲: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程丕国、赵凤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豪华园1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凤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凤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机场辅路南侧“青州豪庭”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8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娟、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6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王娟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1号楼1层1单元106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赵春燕、常凤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7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赵春燕、常凤英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景观花园”第3幢1单元6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韩月飞、乌日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7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韩月飞、乌日罕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景观花园”第1幢8单元86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袁凤斌、九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7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袁凤斌、九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锦绣嘉苑小区C2号楼3层3单元3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承珲: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7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承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第一号楼2单元26层2608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崔宁、刘晓玲、胡乃鑫: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3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崔宁、刘晓玲、胡乃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三住宅区13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陈国庆、周慧敏:

关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确定编号为YS(2010)0002199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解除;二、被执行人陈国庆、周慧敏返还申请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广场10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并协助配合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该商品房网签注销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郝莉、刘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8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郝莉、刘勇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城市广场3号楼7层5单元7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曹宝元:

秦刚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曹宝元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仕奇公园北街和盛嘉园小区11号楼3层5-3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淑芹、赵贵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李淑芹、赵贵良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南侧“金桥景观花园-锦绣嘉苑C区”第C区2幢5单元8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白玉莲: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白玉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禾太公寓2号楼6层1单元9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陈强、张丽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6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陈强、张丽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城市亮点”住宅小区9幢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徐振华、魏新红: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星与被申请人徐振华、魏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9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杜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B20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占伟:

本院受理原告林晓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张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占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常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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