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侠、闫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刘俊侠、闫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何文俊、梁艳峰: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何文俊、梁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文俊、梁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借款本金42656元,利息5381.24元,违约金3500.03元,其他费用5057.92元(截至2017年10月16日),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何文俊、梁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律师费1513.93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何文俊、梁艳峰提供的抵押物(蒙A506C7车辆)在上述款项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侯建华、孙海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侯建华、孙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建华、孙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借款本金47319.22元,利息19726.22元,违约金5219.73元(截至2017年10月17日),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侯建华、孙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律师费1162.79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侯建华、孙海霞提供的抵押物(蒙AFD697车辆)在上述款项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郝建国、张宏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郝建国、张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建国、张宏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借款本金69441.68元,利息6251.02元,违约金4193.73元,其他费用6287.76元(截至2017年10月16日),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郝建国、张宏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律师费1422.84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郝建国、张宏静提供的抵押物(蒙AHJ 743车辆)在上述款项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郭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李慧、王秀莲、王丽平、何云霞、郭富成、王艳、周慧霞、王栓贵与被告杨向红、郭文清和察右中旗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共九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文斌、孟利凤、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李文斌、孟利凤、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永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启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永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1422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永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内蒙古启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蒙A180M 6起亚K2汽车一辆;二、被告呼和浩特市永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启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2032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启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内蒙古江海装饰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新城区辰鑫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内蒙古江海装饰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石云涛:
本院受理上海易鑫融资有限公司与石云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周丽娟:
本院受理上海易鑫融资有限公司与周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建泉、范华英:
本院受理的刘瑞君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22号执行通知书,因我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健康街内蒙古医院10号楼2层3单元6号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刘瑞君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周树霞: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袁荣智、景春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树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209号金海小区4号楼4层3-401号,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4124769号。限你30日腾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209号金海小区4号楼4层3-401号房产。逾期不腾,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胡木吉力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学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224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月率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长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巴音那木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巴音那木拉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8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于忠霖、张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立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邓立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800元,支付利息10176元,本息合计4197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月率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杨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鲍那仁图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鲍那仁图雅借款本金16250元,给付利息4225元,合计20475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2元,由被告杨七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刘孟根巴根、马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关相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孟根巴根、马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相宝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关相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9元,由原告关相宝负担74元,被告刘孟根巴根、马格日乐负担69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杨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毛胡格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毛胡格吉借款本金10700元,给付利息4708元,合计15408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5元,由被告杨七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窦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窦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永生借款本金12500元,给付利息9000元,合计21500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诉之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窦常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包桑阿加卜、鲍哈申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桑阿加卜、鲍哈申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立萍借款本金40800元,给付利息19584元,合计60384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包桑阿加卜、鲍哈申其其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吕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赵红叶、李忠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铁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利息832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伟力:
本院受理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利息4950元,2018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